阑尾治疗医院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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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年9月9日,医院普通外一科,主要诊断:阑尾周围脓肿,共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6元(其中合疗报销元,自付.6元)。年9月18日,患者以“阑尾切除术后第8天伴发热、伤口流脓1小时”到医院就诊,医院普通外一科以腹腔脓肿为主要诊断收住入院,共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9元(其中合疗报销元,自付.9元)。年11月28日,患者入住首都儿医院普外科,诊断为:腹腔感染、阑尾术后,共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8元(其中合疗报销元,自付.8元)。

医院观点

1、患者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2、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系原告单方委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以“下腹部疼痛不适1天”于年9月9医院,该院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腹腔冲洗引流手术”,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经司法鉴定,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即:术后第五天,盆腔留置的引流管引流液基本干净时应适时延长置管时间以达充分引流,因拔管相对过早致患儿腹腔感染复发去外院行二次手术,属于过错,该过错与二次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具有次要原因力作用,二次行阑尾切除术属九级伤残,故原告请求榆林医院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我们观点

本案例中患者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医院的认可,在诉讼中法院判决只能依靠法院委托的鉴定才能生效,但是这不尝是一种做法,因为医院没有责任,那么诉讼的必要性就没有了,难道你真的愿意白花钱去诉讼吗?我想很多患者要是知道自己案件是否有诉讼必要后就明白了。本案例由“医锤定因”团队原创整理,仅供参考交流,不经许可,不许转载及盗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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