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利用碎片时间学英语
昨天的新闻:
正常生孩子需要承受的痛苦,稍微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更不要说头部偏大的胎儿。
抛开身体上的痛苦,让孕妇能做出如此极端选择,应该是对家人态度的一种绝望吧。
我想到了多年前,部分相似的案件:
年,肖志军和医院京西分院看感冒,此时李丽云已有9个多月的身孕。接诊医生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在她入住妇产科二病房后,医生进一步诊断后认为,肺炎导致李丽云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她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剖宫产。
当时,李丽云已陷入昏迷,她的男友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但他选择了拒签。在医生两次对李丽云进行心肺复苏后,肖志军仍然拒绝,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结果,李丽云不幸身亡。
为什么这类悲剧,在某国更容易发生?
答案就在这部年就出台的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去政府的网站就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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